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顺庆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3)顺庆执字第259号受理了该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即日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71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强
书记员:王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