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世平。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7120元及利息5030元、案件受理费1621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182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金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7373元扣划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