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斌。被执行人陈志。被执行人何堰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斌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案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陈志、何堰华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铁欣路金玉丽都2幢2单元12层3号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奎
书记员:李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