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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龙洪伟与余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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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龙洪伟被执行人:余刚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顺庆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南充科力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余刚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洪伟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了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南充科力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ZJ40/2250L钻机(具体项目详见科力公司提供的配置清单)数量1台,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卖、赠予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邓清明

书记员:李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