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群英。被执行人孙素清。
申请执行人岳群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顺庆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孙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素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素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孙素清应领取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坝村1组以其名义登记的住房(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顺字第0**95546号)权益1/3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建新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