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达荣。被执行人钟世文。
申请执行人曾达荣与被执行人钟世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达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世文支付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
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世文现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登记的汽车一辆已被本院(2012)龙泉执字第797号代小军申请执行钟世文借贷纠纷一案所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达荣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曾达荣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曾达荣本次申请执行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被执行人钟世文尚欠申请执行人曾达荣借款11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34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曾达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莉
书记员:王运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