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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周华君、丁作志、胡贤娟、李清国、李忠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富法执字第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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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李俊,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胜才,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周华君,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互助镇万古村****。被执行人丁作志,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互助镇保家村**** 被执行人胡贤娟,女,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富顺县互助镇万古村**** 被执行人李清国,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富,住富顺县互助镇万古村**** 被执行人李忠学,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住富顺县互助镇长山村****v>

本院在执行(2012)富民二初字第5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周华君、胡贤娟、丁作志、李忠学、李清国金融借款一案中,被告周华君、胡贤娟、丁作志、李忠学、李清国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富法执字第4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碧秀审判员:周正康审判员:张胜贵

书记员:张英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