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2011)淄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天特种纤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审判员:赵党国
书记员:苏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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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仲裁委员会(2011)淄仲字第21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新天特种纤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红艳审判员:王东升审判员:赵党国
书记员:苏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