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毅,经理。被执行人卢艳霞,女。
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诉卢艳霞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0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省鸿鑫工程有限公司以卢艳霞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卢艳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艳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艳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卢艳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卢艳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昊
书记员:程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