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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行南郊支行与成城公司、海舟公司、长安影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裁字第00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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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孟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亚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v> 负责人冯乃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v> 法定代表人王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松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洁,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怀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午生,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蓓,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亚林,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南郊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西民三初字第0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西安海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舟公司)、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影视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依法作出(2009)西执民字第50号民字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城公司在渭南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1000万股权。案外人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成城公司持有渭南信用社的1000万股份及股息、红利;并裁定解除查封成城公司持有渭南信用社的1000万股份。理由是相关生效判决确认成城公司持有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份为其公司所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外人华冠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案外人华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亚兵,申请执行人中行南郊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春雷,被执行人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松林,周洁,被执行人海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午生,赵蓓均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长安影视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本院查明,2003年华冠公司通过成城公司向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并委托成城公司名义持有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的股份。2009年6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西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成城公司持有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份为华冠公司所有。后成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16日,中行南郊支行向省法院对该案申请再审,2012年11月20日,省法院作出(2012)陕民监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驳回中行南郊支行的再审申请。2009年7月27日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和募集新股的方式发起设立。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9)西民四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成城公司持有的渭南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的股份为华冠公司所有。后成城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1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16日,中行南郊支行就此案向省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1月20日,省法院作出(2012)陕民监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驳回中行南郊支行的再审申请,鉴于此,华冠公司认为成城公司名义持有渭南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的股份(并入长安银行后按照折股方案,持有长安银行1020万的股份)为其所有,其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案外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