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小兵。申请执行人唐地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北路**。法定代表人孙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谭小兵、唐地明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1)第28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小兵、唐地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0894.28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谭小兵、唐地明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谭小兵、唐地明支付令执行案款117593.28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谭小兵、唐地明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1)第28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