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金茂机电建材交易中心******。
法定发表人张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一路**利君V时代v> 法定代表人吴秦,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2)第553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183292.31元及仲裁费2879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利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德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了198574.31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2879元。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德佳建材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西执仲字第0010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设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