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运清。被执行人李云华。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阳运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云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彭州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云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运清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书面予以认可,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饲料款175000元、案件受理费1900元,合计176900元,未执行金额为17690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2)彭州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审判员:钟大清
书记员:罗一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