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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刁承华申请执行张晓黎案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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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刁承华,女,194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富世镇富义街********。被执行人张晓黎,男,汉族,1959年4月2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文庙正街**附**。

关于刁承华申请执行张晓黎民间借贷一案,一审中以(2012)富民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晓黎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170号的住房二套(产权证号0125730,建筑面积为38.4平方米;产权证号0125731,建筑面积为71.99平方米),现本院(2012)富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晓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晓黎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解放街170号的住房二套(产权证号0125730,建筑面积为38.4平方米;产权证号0125731,建筑面积为71.99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王军审判员:陈志刚

书记员:吴清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