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友海申请执行龙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3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友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绿盛****附**。被执行人龙林(又名朱勇),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广华小学旁。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朱勇有奔驰轿车壹辆,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朱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L07**奔驰轿车壹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碧秀审判员:陈志刚审判员:周正康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