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友海,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绿盛****附**。被执行人龙林(又名朱勇),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广华小学旁。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富民一初字第16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朱勇有奔驰轿车壹辆,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朱勇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L07**奔驰轿车壹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钟碧秀审判员:陈志刚审判员:周正康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