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被执行人杨财能,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宝庆乡罗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保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财能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宝庆乡罗家村五组的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94.09平方米,产权证号:200706117;土地使用权134.37平方米,土地证号:20800**),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财能向申请执行人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财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财能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宝庆乡罗家村五组的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94.09平方米,产权证号:200706117;土地使用权134.37平方米,土地证号:208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腾科审判员:陈志刚审判员:张胜贵
书记员:何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