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文涛,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荣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文涛与陕西陕西兴机泰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文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补办补缴2009年5月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补缴补办2009年5月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案件受理费10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1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