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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海军与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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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海军,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军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昊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王海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28001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