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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山东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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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金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银行存款47308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