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鸣,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金财,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银行存款47308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