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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北京亨利达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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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北京亨利达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7248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612元、执行费10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113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