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亨利达通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72489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612元、执行费10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113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