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居之安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居之安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居之安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未民二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种强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