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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罗明亮与周振华等执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2016)湘0102执恢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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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明亮。被执行人周振华。被执行人王智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6455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