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明亮。被执行人周振华。被执行人王智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振华、王智林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64552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建军
书记员:蒋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