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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张奇荣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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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奇荣。被执行人黄常。

担保人陈妙双,女,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澳头黄鱼涌村委会围肚村**,身份证号码4413011979********。申请执行人张奇荣与被执行人黄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奇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外人陈妙双提供担保,本案暂缓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常、担保人陈妙双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常、担保人陈妙双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1534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