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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红星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深宝法恢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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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星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典琴,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达信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康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红星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达信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位于松岗街道燕川第三工业区a栋第三层押出机及绕线机等财产,并委托深圳市中项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价值人民币102480.0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结果,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无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拍卖其所有的位于松岗街道燕川第三工业区a栋第三层押出机及绕线机等财产以清偿债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人民币1024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达信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松岗街道燕川第三工业区a栋第三层押出机及绕线机等财产(详见中评字(2012)第(资)b016号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文举审判员:许林锋审判员:薛玮玮

书记员:郝肖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