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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曾某某与陈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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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59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深龙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327435.8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费48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股份合作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分红款,并于2013年1月28日扣划人民币30000元。2013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至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款,并称因扣划分红款需时较长,特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深龙法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长勇审判员:贾延涛审判员:颜梅芳

书记员:柯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