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贞,女,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杰发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蔡贞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杰发五金制品厂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2)73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已立案受理(受理案号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317号),故该仲裁裁决书已失去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我院应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蔡贞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蔡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