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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某华与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执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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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某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