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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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万某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洁莹
书记员:李国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