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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人陈明华、程明琴、陈雨轩与谭修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深龙法地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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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明华,男,户籍地址贵州省。申请执行人程明琴,女,户籍地址贵州省。申请执行人陈雨轩,男,户籍地址贵州省。被执行人谭修君,男,户籍地址重庆市。

申请执行人陈明华、程明琴、陈雨轩与被执行人谭修君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黎君审判员:李旭春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