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曾凡雄,男,户籍住址湖北省。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深龙劳民二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曾凡雄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曾凡雄收到执行令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租车款等合计5819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人租车款23000元,被执行人于****支付(和解内容详见双方于2013年1月5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深圳市安凯星凯龙客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凡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万丽华审判员:李旭春审判员:黎君
书记员:卢捷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