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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大德纸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可可贴文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深龙法布执字第1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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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德纸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耀祺。被执行人深圳市可可贴文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谢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者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可可贴文化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377.6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赖志良审判员:吕豫军审判员:郭汉坤

书记员:古幸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