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邹勇平。申请执行人袁传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系李某华投资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华。
上述当事人之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李某华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李某华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47290.8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