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委托代理人周永魁。被执行人陶一平,男。被执行人周海妮,女。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夷飞。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陶一平、周海妮、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1年6月7日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653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738.4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2年9月24日办理完银行贷款结清手续,申请人于2012年10月30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653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