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铁群平。被执行人孟千,男。被执行人别效先,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调解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千、别效先名下的银行存款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东升
书记员:王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