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炳尧、李聪慧等1028人。被执行人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02)莱州执字第1066-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02)莱州执字第1066-9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莱州展润水泥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