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宝东,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州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宝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周宝东在莱州市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宝东所有房屋。二、被执行人周宝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李洪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