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1081.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龙淮,孙效东,于春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龙淮,孙效东,于春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36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于龙淮,孙效东,于春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