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尊堂。被执行人齐立成。
申请执行人鲁尊堂申请执行齐立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临商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