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2879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士春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世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9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世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士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