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福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美云,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何品群,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福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福豪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866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67804.64元,扣缴执行费15187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