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袁永兵。被执行人张振群。被执行人李凤辉。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永兵、张振群、李凤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10562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永兵、张振群、李凤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袁永兵、张振群、李凤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2)临执字第125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袁永兵、张振群、李凤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建勋审判员:常西刚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