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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洪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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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洪路,男,55岁。被执行人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姜广斌,男,职务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富劳仲字(2012)第6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洪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富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富劳仲字(2012)第6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如钢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