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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王克让与被执行人段洪伟买卖煤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莱州执字第10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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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克让,男,194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段洪伟,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业主,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克让与被执行人段洪伟买卖煤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克让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3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段洪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段洪伟以其妻李菊梅的名义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段洪伟与其妻李菊梅家庭所有的以李菊梅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永安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蔡生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