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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王洪昆与被执行人孙文政、龙口市宏运石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莱州执字第1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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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洪昆,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文政,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龙口市宏运石材厂。

住所地:龙口市北马镇西转渠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昆与被执行人孙文政、龙口市宏运石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3683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3683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广周审判员:王宝壮审判员:曲国丽

书记员:张振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