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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汪礼乔、付啟华与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合江执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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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礼乔,男,生于1963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付啟华,男,生于1949年10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本池,主任。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一社。法定代表人叶会平,社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胡治超,社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三社。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社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六社。法定代表人汪礼强,社长。

本院(2012)合江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村民委员会、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一社、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二社、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三社、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六社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合江县福宝镇硝岩村村民委员会以何珍琼名义在合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宝信用社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茂强

书记员:罗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