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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卫宏与弓园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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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卫宏。被执行人弓园园。

陈卫宏诉弓园园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弓园园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弓园园于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弓园园的配偶系赵志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弓园园及配偶赵志娟银行存款51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