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卫宏。被执行人弓园园。
陈卫宏诉弓园园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弓园园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弓园园于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弓园园的配偶系赵志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弓园园及配偶赵志娟银行存款512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