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绍怀,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祥武,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绍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7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祥武给付案件款7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祥武分次将案件款交付本院并经本院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邓绍怀。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7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鸿年
书记员:寇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