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下欠工程人工费903.94元、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974元,计1877.94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将案件款1878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且郭某某岗已将执行费50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代理审判员:李全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常皓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