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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正春与被执行人常德市长青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杨春球、黄友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07)武执字第3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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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正春。被执行人常德市长青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球。被执行人杨春球。被执行人黄友春。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球、黄友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俊代理审判员:盛辉代理审判员:许鹏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