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正春。被执行人常德市长青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球。被执行人杨春球。被执行人黄友春。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球、黄友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俊代理审判员:盛辉代理审判员:许鹏
书记员:朱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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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正春。被执行人常德市长青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球。被执行人杨春球。被执行人黄友春。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球、黄友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俊代理审判员:盛辉代理审判员:许鹏
书记员:朱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