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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海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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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泮云,女,1961年1月16日生,身份证号:4501031961********,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被执行人北海市丽珠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现住北海市四川南路(市规划局内)。法定代表人郭晓虹,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泮云与被执行人北海市丽珠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5月10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查字第2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座落于北海市云南路西银湾花园红河苑A09号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陈泮云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笔录确认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文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裴小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