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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

(2013)海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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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深圳路******。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张一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于2013年2月19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协助办理权属登记,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春平审判员:庞永清审判员:张培兴

书记员:郑光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